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:

个体经营税收优惠

  1. 限额扣减
    •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,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,在3年(36个月)内按每户每年24,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。
  2. 执行期限
    •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。如果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,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。

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税收优惠

  1. 定额标准
    •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,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,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,以每人每年9,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。
  2. 执行期限
    • 同样地,此政策的执行期限也是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。

注意事项

  • 重复享受限制: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,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;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,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。
  • 上浮幅度:某些地区可能会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相关税费,例如重庆市上浮了20%,使得每户每年的限额达到了14,400元(基于2019年的12,000元标准)。但请注意,最新的全国性标准是24,000元。

作者 J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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